運彩盈餘使用及管理
2009-10-26
鄭勵君
我國彩券的緣起雖遠至民國38年的愛國獎券,慢慢通渡到現在以休閒目的為主的運動彩券。進化的時代背景皆是水到渠成,如今在兩個大型國際運動賽會在我國舉辦過後,體育界掀起一片討論聲。運彩發行至今已屆一年多,唯受限於法令規定,運彩盈餘無法供作運動發展之用,有鑑於此,為解決運彩盈餘使用問題,並符合社會期待,行政院體委會積極辦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法制作業。
一.我國現行運彩盈餘使用及管理規範
休閒、健康的時代來臨,運彩成立的背景正是時代與人民需求的反應,在此政府財政拮据無法充分撥款挹注體育發展之時,彩券盈餘之分配、使用與管理重新討論、修正,有其重要性與價值。
1.母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民國97年5月28日修正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1).第一條:為健全公益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之監督,以增進社會福利,特制訂本條例。
(2).第四條第二段: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3).第六條: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額及發行彩券銷售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
2.運彩發行條例相關規範
民國98年07月01日公佈之運彩發行條例
(1).第一條: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健全運動彩券
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特制定本條例。
(2).第三條之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3).第八條: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詢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
(4).第十二條: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劃,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備後使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5).第十三條: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德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6).第二十八條由財政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指定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機構,本條例公佈施行後,依本條例繼續發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前項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盈餘之使用,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強化運動發展基金之使用
1.依運彩條例第8條儘速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並明訂使用範圍與分配比率,以落實體育運動發展。
2.運動發展基本應於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中明列,相關支出應與體育運動發展或國際大型運動賽會有關,並保留主管機關有彈性空間以充分發揮基金效益。
3.應於運彩管理辦法中明定運彩盈餘分配與管理相關規定,逐一兌現運彩發行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