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政策及運動發展基金運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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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7

承立平







一.「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的位階

1.運動發展政策的精神,在彰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對經濟發展、企業扶助與企業化經營的保障。

2.國家發展運動產業的任務,在於提供一個穩固的基礎環境,讓運動產業可以持續創新附加價值。策略上是以強化運動產業供給面的競爭力,來提升市場對於運動產業的需求。

3.我國運動產業成長空間狹隘限縮,發展運動產業的最佳途徑是從提高對運動產業的需求、強化供給面的競爭實力著手,以找出強化運動產業競爭力的發展方向。

4.運動發展政策著重創造及維持適合運動產業經營環境的基本要素,並兼顧觀賞性運動及參與性運動之個別發展差異。

5.運動發展政策需兼容國民基本需求及產業基礎環境之共通要素,分別就觀賞性運動和參與性運動之個別發展要素為規劃設計訴求,促使國內運動產業持續提升市場需求,創造產業附加價值。


二.政策與法規規劃需加強改善

1.促進國內運動消費量能。
2.構建穩定產業發展環境。
3.建立運動產業發展體系。
4.強化培育運動專業人力。
5.檢討相關法制待改善之處。
6.協調及創新運動治理規範。
7.擬定積極的運動產業政策。
8.奠立運動產業發展的力道。


三.運動發展基金的角色

1.配合運動政策規劃運動產業人力發展需求,結合教育與企業資源,促成運動發展願景。

2.依據運動產業發展優序及重要性,結合運動團體及民間社團將運動資源做最有效的獎補助利用。

3.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擬定補助策略,降低民間運動參與成本及投資門檻,以利投注資金運用,提升運動活動向上發展。

4.輔助運動政策管理輔導,維持運動產業政策的一致性與持續性推動。

5.配合運動政策體系,穩定運動環境構建及運動發展契機,促使國內運動產業持續創新價值,吸引民間共同創造更大的附加價值。


四.運動發展基金的特色

1.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一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目的在: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
◎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之90%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並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

2.基金運用應符合國家運動發展之政策訴求,型塑國家運動願景,以強化運動產業發展體系,健全職業運動及業餘運動雙軌發展機制。
◎職業運動的發展在於改善經營管理制度、輔導產業培養自營能力、活化委外經營模式及場館運用,鼓勵創新營運模式,創造規模經濟。
◎業餘運動的發展在於強化透過社區營造概念,結合業餘運動團體、學校與地方民眾,推動運動事務及參與性運動,以活化地方運動賽事,並藉由賽事結合地方特色辦理運動活動,提升全民運動參與水準。


五.「運動發展基金」運用重點

1.強化全民體育運動契機以營造運動產業發展基礎。
2.強化運動人才培育機制及供需結構。
3.強化運動產業管理人才培育。
4.配合政策需求整建職業運動權利保障及懲處規範。
5.強化主管機關政策定位與角色。
6.協助建立跨領域產業政策推動標準。
7.協助活化運動場館運用方式。
8.協助充實運動產業活動預算及基金。


六.「運動發展基金」運用預期效益

1.有效促進全民體育運動的整體發展。
2.有效精進運動人才培育。
3.有效活化職業體育人才接續及管理。
4.有效強化行政機關協助輔導之力道。
5.促進我國運動產業永續發展。
6.擴大運動內需消費成長帶動國家整體經濟成長。
7.提升國民健康、降低國民健保費用支出。


七.運動發展基金活用之意義

1.為推動運動產業支持國家運動政策的重要策略手段
◎擴大政府運用資源、促進民間資源的引進。
◎靈活推動公、私創新合作模式,加速運動風氣與活動。
◎活化市場機制,使民間潛在健康與娛樂獲得開發與滿足。
◎擴大內需市場,以促進國內民生經濟潛能與競爭力之增強。

2.促進我國體育運動相關活動與事業的轉型發展
◎強化以服務性質為主的需求面策略發展。
◎促使政府從運用較寬廣資源於「需求面」運動人口的培育。
◎促進從「環境面」運動設施之改善、人才之培育、運動活動之輔助以普遍促進運動發展。
◎有效聯結「需求面」運動活動拓展以「供給面」支援發展工具。
◎有效建立長期穩定支持運動產業發展方案。

3.推動活用運動發展基金之目的:從發展的角度來提出運動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落實。


八.基金對「運動發展」之策略性定義

1.釐清政府推動「運動產業」發展的基本價值:「運動」。

2.「運動」是無形資產 (sports as an intangible assets),其價值的本質在於全民性、參與性的「健康」價值及競技性的觀賞「娛樂」價值。

3.「運動發展」本質為服飾發展
◎民眾參與運動活動:獲得「健康」價值之參與性運動。
◎民眾觀賞競技活動:獲得「娛樂」價值之觀賞性活動。
◎運動服務係以上述兩種運動的績效表現為主。


九.運動發展基金之運用原則

1.對於具有外部性或不確定較高者,政府有介入提供資源之必要,或設計獎助的誘因機制以協助民間資源的進入。(含運動人才培訓、教練人才徵聘、運動創新研發、專屬運動設施興建或具公共服務需求特性之建設與服務。)

2.政府致力或協助民間營運模式的創新與經濟效益的創造。(包括政府提供的設施、服務或委外營運。)

3.滿足人民基本運動服務的需求。(主動或獎助民間業者合作提供基本運動設施與服務。)

4.獎勵運動價值開發及具創造性之運動活動。

5.考量對運動消費支出提供補助,以鼓勵大眾對高價值運動價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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