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電話及網路投注之交易安全法規及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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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余啟民


一.前言:運彩實體經銷與虛擬經銷

運彩在整體規劃運作上,國外的機制設計同時考慮利用實體經銷網路以及電話或網際網路下注的方式。在傳統感官上,電話投注是比較為國人所接受的方式,也屬於民法上的對話意思表示之一種;然利用網際網路等虛擬方式投注,從民法意思表示角度觀之,則較傾向於非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的問題在於「傳達」必須有效地到達,始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非對話意思表示的「傳達」,在現今數位匯流的時代中,已經可以透過電信、有線電視及網際網路等方式,搭配不同的載具 (如手機、電視、電腦等) 來完成,而其與運動賽事之互動性,甚且更優於傳統的實體經銷。


二.運彩電話與網路投注可能產生之爭議

遠距下注之方式含括網路、電話、有線電視以及衛星通訊等。就遠距下注而言,電子投注單之製成方式異於傳統之紙本投注單,且因遠距下注之方式廣泛而不限於網際網路,故如電話投注等方式下之電磁紀錄,如何由接受投注機構管理並負保全證據之責,授信投注與所衍生不記名證券之相關問題等,現行法規範均未為規定。

1.跨國投注與管轄權

以網際網路為例,跨境投注在概念上可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係我國國民利用位於國外之網路伺服器投注,此類投注行為需一定之回覆與確認之動作,故事實上之行為地雖係為我國,但行為之完成卻係於我國境外。另一種類型則係外國國民利用位於我國國境內之網路伺服器投注,行為之完成地即係我國境內。

從政府主管機關之觀點,亟待解決之爭議在於在開放我國之賽事投注服務提供者接受境外投注之同時,是否應禁止或准許我國國民向外國之賽事投注服務提供者下注。現行實務上,國內之發行機構在取得運彩發行權之後,等同取得政府之特許,而形成競爭法上法定之獨佔地位。若政府立法准許國外廠商在我國境內提供投注服務,則國外之投注服務提供者與國內之發行機構等同係同一市場下之競爭者,進而國內取得發行權之發行機構將從「獨佔」變成「非獨佔」,不但因政府特許所獲取之商業利益將被解釋,亦將衍生政府是否違背國內獨家發行權利相關承諾之問題。反之,若政府立法禁止國外廠商在我國境內提供投注服務,因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而世貿組織下之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我國有約束力,國外之賽事投注服務提供者或可據以主張我國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承諾表上所列之行業,以及照表上所陳述之條件及資格,就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任一會員給予任何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自身類似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同條第二項規定:「會員可以對所有其他會員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提供其給予自身類似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之不論是形式上相同之待遇,或是形式上有差別之待遇,以符合本條第一項之要求。」同條第三項規定:「如該待遇改變競爭條件,致使會員自身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較任何其他會員之類似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有利,則該項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有差別之待遇,均應被視為不利之待遇。」另根據世貿組織於2004年11月作出「美國─影響提供跨境賭博服務之相關措施爭端案」之報告,被訴國美國之國內法,包括聯邦法與各該州法皆禁止跨境 (跨越州界或國界) 之賭博交易。控訴國則核發虛擬賭場與運動投注之執照。以美國禁止跨境之賭博服務之提供違反其於GATS下之特定承諾為由,在WTO提起美國違反國民待遇原則訴訟,此一觀點亦將影響我國政府排除或開放境外彩券之決策。

2.智慧財產權

在經營或行銷運彩之時,勢必涉及廣告之宣傳及網路網頁或手機介面圖形之利用,該等足以表彰賽事各隊伍之圖記、文字是否涉及各該隊伍所有之商標權或著作權亦可能成為相關授權使用之爭議。

3.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基本上包含資訊流、物流與金流。在運彩發行一節,重要者應強調資訊流之快狠準,與金流的交易安全掌控得宜。蓋運動賽事之進行與結果,如不能即時可以透過各種載具,讓消費者能正確無誤的掌握訊息簽注,將可能產生簽注結果上之爭議。尤其是國外運動賽事之簽注,並非每場賽事均能立即掌握見聞。而當經銷廠商製作網頁提供運動賽事相關報導時,亦必須注意網頁的及時更新性與防止不當之駭客入侵,而造成資料竄改、致消費大眾之權益受損。另對於資料紀錄之保存,亦必須做好防護。而運彩虛擬簽注網頁本身的維護及對可能因應而生的假網頁的查緝防賭,更是刻不容緩。駭客入侵或許已經不是最大威脅,釣魚網站的問題,近三年來已成為資安的一大威脅,運彩的簽注未來可能是社交工程的一個新方向。


三.交易安全相關問題

另在交易安全方面,應屬金流保障最為重要,必須考慮資料之完整性、隱密性、交易身份之真正憑證及交易之不可否認性。在資料完整性方面,在網路簽注時,恐較難完全滿足要求。電話簽注時,如果只是利用客服人員接受簽注,可能會產生很大的風險。如果採取類似目前信用卡開卡作業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再轉接客服人員接受特定賽事簽注,又可能對於消費者之時間有所耽誤。蓋利用電話簽注,多所指摘的是人為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爭議,且安全係數較低。


四.配套機制建議

運彩的投注經銷上,由於虛擬無法真正的達到面對面的對話確認真正投注者之身份與意思表示,故須加強虛擬網頁及電話投注之一定限制,以為真正交易之安全。

1.在電話投注方面,建議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諮商,並會同電信業者共同討論,是否在電話投注方式上,定位成加值語音服務,而其成本則可考慮由彩券收入中分攤,以避免消費者之使用意願降低。

2.在網路投注方面,首需從網頁建置上考慮資安建置成本,另採多重身份認證機制並注意跨境投注之因應,針對交易之不可否認性應列入規劃;次需考慮有關可能之智慧財產權保障條款之設計。至於網路是否推動實名制,則有賴網路權責機關之認定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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